健康ㄧ起來

2月 12, 2010

精神病患之醫療費用受有補助部分不得列舉扣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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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11 11:27:59)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,精神疾病患者及其扶養者,依精神衛生法及有關規定領取之醫療費用補助,係屬政府之贈與,可免納所得稅。但受有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,不得再列報減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。

如有任何疑問,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,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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